一、凡在教学和训练中,由于不慎将器材丢失者,要酌情赔偿。
二、丢失器材由任课教师或教练员负责向该班或该运动队索赔。
三、所丢失的球类器材,出库前不足一个月者照原价赔偿;超出一个月,不足半年者,赔偿原价的70%;超出半年赔偿50%。
四、如丢失的田径器材、铅球、铁饼、标枪等,按原价赔偿;丢失钉鞋,新的按原价赔偿,超出半年的赔偿60%;丢失运动服按新旧程度进行赔偿。赔偿原价的50%—100%。
五、教师丢失秒表、皮尺或其它用具,按新旧程度赔偿原价的50%—100%。
六、教学或训练所用器材设备,如故意损坏者,除照价赔偿外,还要严肃处理。
七、所丢失或损坏的东西,从丢失或损坏之日起一月之内,到财务科办理赔偿手续。如超过归定日期加倍赔偿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