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教师上课或训练,使用器材时,必须由教师本人到器材室登记访后方可使用,器材室不直接对学生。
二、器材使用后,由教师负责归还,保管员清查数量或有无调换情后,方可勾掉借用登记。
三、当遇丢失或损坏时,教师应向保管员申明原因,进行签名登记,并进行赔偿(按体育器材丢失办法进行赔偿)。
四、田径场、球类场或其它场地,不对外开放,一般也不外借。如遇特殊情况,需经体育部同意方可使用。
五、外单位借用场地,经体育部主任同意签字后,教务处同意院长批准并与保卫处联系,方可入校。
六、院代表队或各系邀请外单位来院比赛,需经体育部同意,通知保卫处来校日期和时间。未经联系的一律不准进校。 |